广州航海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年11月12日 14:13  点击:[]

广州航海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规范管理学生的学习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广州航海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学分制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凭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入学。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携有关证明向学校教务处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下列情形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二)新生进行创业实践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两年。

(三)新生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需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新生报到期限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退役学生应提供有效退役证明,创业学生应提供有效创业证明,患病学生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学校对其入学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五)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各二级学院在学工处及招生办指导下查阅学生档案等,对上述内容(一)至(四)进行复查;校医务所在招生办指导下负责对上述内容(五)进行复查。复查结果报招生办。复查不合格者,由招生办会同各二级学院研究并提出意见,报学校予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开学两周内完成学籍注册,学籍注册手续在学生所属二级学院办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事因病不能如期注册的,须按学校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不得超过两周;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如期缴费注册的,应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每学年暂缓注册期限为一个学期。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籍注册手续按照《广州航海学院学籍注册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专科基本学制为三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本科学生一般最长六年,专科学生一般最长五年;经学校批准,从事创业的本科生可放宽至八年,专科生可放宽至七年。

第九条  未能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者,可在基本学制期满前一个学期,按学年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的学生,需交清前期学费并交纳延长学习年限的学费,否则不予延长学习年限注册。获批准延长在校学习年限的学生,编入相同专业后一年级学习。

第四章  课程成绩的记载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年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选课、修读和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课程的考核成绩登记采用百分制或者五级制。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十二条  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课程成绩,在成绩登记表中如实标记。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按《广州航海学院本专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广航院[2015]19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按《广州航海学院本专科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后,应按转入专业年级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修读课程,此前所获得的课程成绩予以保留,符合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可申请学分认定和课程替换,缺修的课程应当补修。

第六章  学业警示

第十六条  学生在一个学期获得的学分小于当学期修读(含重修)课程总学分2/3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以书面形式给予学业警示并进行思想教育。学业警示一般在每学期初补考成绩公布后进行。

第十七条  连续受到两次学业警示的,编入本专业后一年级学习;第三次受学业警示的,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因连续受到两次学业警示或第三次受学业警示的处理事项,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复审、报学校批准。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因病因事请假一学期累计超过7周的;

(二)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条  申请休学需填写《休学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休学申请必须有家长签署的意见,并经所在二级学院、医务所(因病休学的)、教务处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以两次为限;申请休学创业的,最长休学期限为四年。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应予退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休学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填写《复学申请表》,并经所在二级学院、医务所(因病休学康复的)、教务处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复学,编入原专业后续年级学习,后续年级无相同专业的,编入相近专业后续年级学习。

第二十三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四条  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可进行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可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复学需重新交费,交费标准执行所编入年级专业当年度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学生本人申请,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二十七条  经学校同意,学生被选送到国际组织实习(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经学生本人申请,可为其保留学籍,最长至两年。

第八章  退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七)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应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家长签字同意、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复核,报学校批准。

第三十条  属于非自行申请退学情况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退学处理意见并附相关材料,送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通知其办理退学离校手续。学生应当在学校下达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三十二条  退学学生,由教务处报主管部门备案,并根据第九章有关条款规定出具相关学习证明和退学证明。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学生交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则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有关规定退还相关费用。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达到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并且德智体符合规定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本科学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五条  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 须提前一年向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毕业申请,由二级学院对其进行资格审核。申请时学生所获得的课程学分应不少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总学分的70%,经确认后,视其为应届毕业生,并为其安排毕业论文(设计)答辩。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达到规定基本学制年限及以上,修完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也可按学校规定,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办理延长在校学习注册手续。

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如在校期间已取得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总学分90%(含90%)以上,并且实践性课程(实践环节)全部考核合格,结业后一年内可回学校申请补考,补考后达到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时间填写。

第三十七条  学满一年以上,因退学(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和未达到规定结业要求的,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或达到最长学习年限后,应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学业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查,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后,予以更改。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进行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三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再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广州航海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和《广州航海学院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专科)》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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